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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信息来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4-07-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凡在深圳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饮用水、涉及饮用水产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更改或扩大原卫生许可的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工程竣工等阶段必须进行卫生学评价,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卫生技术规范、卫生标准,方可向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宜。

  其中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年第39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第08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要求,深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指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下或不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商店、书店等购物场所外);按第14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要求,深圳市饮用水建设项目指在深圳市辖区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指管道饮用水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单位。

  二、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由申请单位向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卫生科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提供资料清单》),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并按要求填写。一经接受申请,领取《申请回执》。(注:申请表填写要求,详见《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申请表》背面;资料须补正的必须在7日内补正,否则作未申请处理。)

  三、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由本中心环境卫生科负责,地址在深圳市南山区龙苑路8号疾控中心综合楼309室,电话:0755-25609406。

  请注意:申请表请使用A3纸打印。

  附件名称:

  1、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程序

  2、申请表封面

  3、申请表里页

  4、企业授权委托书

  5、卫生学评价委托书

  6、提供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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