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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华西银腊梅(药王茶)”有关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0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将华西银腊梅(药王茶)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陕卫监督函〔2014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glabraLodd.var.mandshurica(Maxim.)Hand.-Mazz)”。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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