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标准规范标准 

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乳协[2014]6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该类液态奶产品的类别名称。调制乳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特性使用“XX奶”作为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涉及营养声称的标示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41011

  原文件下载:  W020141024373397342122.gif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pdf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