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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信息来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1-06-0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60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已于 2008717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121日起 施行。

 

 

 

 

 

部长  陈竺

OO八年九月十一日

 

 

 

 

 

 

 

防接异常反应鉴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防接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防接管理条例》和《医事故理条例》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接异常反,是指合格的疫苗在范接

种过程中或者范接后造成受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

害,相各方均无过错品不良反

第三条  者或者监护(以下称受)、接种单位、疫苗生业对预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结论有争请预防接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法。

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生部的定及《防接工作范》行。

因接种单防接工作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接方案等原因者造成害,需要行医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事故技术鉴理。

疫苗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的,按照《品管理法》的定,向督管理部请处理。

第四条  防接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当遵循公、公正的原事求是的科学度,做到事清楚、定性准确。

第五条  防接异常反应鉴定由区的市和省、自治区、直市医学会负责

第二章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市医学会建立防接异常反应鉴区的市医学会的防接异常反应鉴定提供家。床、流行病、医学检验学、法医等相学科的成,并依据相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防接异常反应鉴定的实际情况,对专学科专业组予以适当增减,对专员进整。

第七条  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可以作为专:

()有良好的业务执业品德;

()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术职务3 年以上;

()流行病学当有3 年以上免疫防相工作经验;当有3 年以上疫苗相工作经验;

()健康状况能够胜防接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项规定条件并具术职务职资

格的法医可以受聘

省、自治区、直市医学会原上聘本行政区域内的;当本行政区域内的家不能足建立需要,可以聘本行政区域外的

第八条  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专业学会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在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的医学会申请进

医学会对专核。核合格的,予以聘

任,并发给医学会一格式的聘件。

第九条  聘用期4 年。在聘用期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

()因健康原因不能防接异常反应鉴定的;

()更受聘位或者被解聘的;

()不具完全民事行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

()定工作律,情节严重的;

()以上生行政部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继续聘用的,由原聘医学会重新核、聘用。

第三章  与受理

第十条  机构、疾病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异常反、疑似防接异常反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当及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区的市县级疾病防控制机构当成立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负责预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由流行病学、床医学、学等成。

县级卫生行政部督管理部接到疑似防接异常反告后,需要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防控制机构组织专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由区的市或者省级预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组进调查诊:

()者死亡、重残疾的;

()群体性疑似防接异常反;

()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防接异常反

第十二条  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床表、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检验结果等,合分析,作出调查诊结论

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方拒或者不配合

,承担无法调查诊断的任。

调查诊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 日内,将调查诊结论报级卫生行政部督管理部

第十三条  调查诊怀疑引起疑似防接异常反的疫苗有问题的,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疫苗检验,出具检验结告。

第十四条  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业对预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结论之日起60 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区的市医学会申请进防接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防接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五条  关预防接异常反应鉴定材料当包括下列内容:

()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结论;

()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防接

关记录;

()断治门诊、住院志、体温、医嘱、化验单(检验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料、记录等病历资;

()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存温度记录;

()疫苗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口疫苗还应当由批提供品通文件;

()防接异常反应鉴定有的其他材料。

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业应当根据要求,分提供由自己保存或者掌握的上述材料。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定需要可以向医机构取受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等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防接异常反应鉴:

()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结论;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察院委托的除外) ,或者已人民法院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方、接种单位、疫苗生未按定提交有材料的;

()提供的材料不真;

()缴纳鉴;

()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定的,医学会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设区的市医学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防接异常反应鉴之日起15 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市医学会申定。

第十八条  请预防接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经鉴定属于一疫苗引起的防接异常反的,用由同级财政部按照统筹安排;由二疫苗引起的防接异常反的,用由相的疫苗生承担。不属于异常反的,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方承担。防接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行。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当根据受理的防接异常反应鉴定所及的学科专业,确定的构成和人数。人数5 人以上数。的人由受方在中随机抽取。受方人员较多的,可以由受方推1-2 名代表人随机抽取。推不出的,由医学会负责

抽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回避:

()者的;

()种单位的工作人;

()防接异常反应鉴果有利害系的人;

()参与防接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人;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定的人

第二十一条  组应审查材料,必要可以听取受方、接种单位、疫苗生述,行医学检查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可以根据的要求调查调查证时不得少于2 人。调查证结束后,调查调查对当在有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记录在案。

医学会组织鉴可以要求受方、接种单位、疫苗生提供相材料,如不提供承担相不利后果。

第二十二条  组应当妥善保管定材料,保当事

人的私,保守有秘密。

第二十三条  组组长选产生,也可以由防接异常反及的主要学科中深的家担任。

第二十四条  可以根据需要,提医学会邀其他家参加防接异常反应鉴定。邀家可以提出技、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结论的表决。

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条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防接异常反应鉴定,地方医学会可以要求中医学会予技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组应审阅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独立定。在事清楚的基上,合分析,作出结论,并制作格式由中医学会一制定。

结论应当按半数以上的一致意形成。结论名。员对鉴结论

的不同意当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  防接异常反应鉴组组长签发书应当加盖防接异常反应鉴用章。

医学会当在作出结论10 日内将防接异常反应鉴送达申人,并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督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  防接异常反应鉴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人申请鉴定的理由;

()位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经过;

()对鉴程的;

()防接异常反的判定及依据;

()防接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

经鉴定不属于防接异常反的,当在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参加防接异常反应鉴定会的工作人对鉴当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医学会当自收到有关预防接异常反应鉴定材料之日起45 日内组织鉴定,出具防接异常反应鉴。情况特殊的可延90 日。

第二十一条  生行政部督管理部等有门发现鉴反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要求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

第三十二条  医学会当将定的文档案和有关资料存

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市医学会当于4 30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防接异常反应鉴定情况医学会,同时报级卫生行政部督管理部区的市医学会当于3 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防接异常反应鉴定情况省、自治区、直市医学会,同时报级卫生行政部督管理部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因防接异常反需要者予以补偿

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防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

第三十五条  法自2008 12 1 日起施行。1980 122 生部布的《防接后异常反和事故的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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