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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06-1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协议书(第二期)》,为加强联合基金的有效实施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基金旨在进一步吸引和集聚全国一流的科技人才,重点解决广东省及周边区域社会、经济、科技战略发展中具有共性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带动人才队伍的建设,从而促进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  联合基金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共同出资,双方出资比例原则上为3:7

第四条  联合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资助项目以重点项目为主,其项目和经费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依托单位应将资助项目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体系,参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广东省政府共同建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由双方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资助领域、项目指南、资助计划、项目批准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成员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广东省政府科技厅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制订本联合基金实施细则,组织与协调项目指南的论证、项目批准实施以及项目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广东省政府科技厅每年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由管理办公室协调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进行审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管委会对项目指南进行审定,由自然科学基金委面向全国公布。

第八条  联合基金面向全国,鼓励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与广东省及周边区域具有一定研究实力和研究条件的大学或研究单位开展合作研究。

第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承担者应保证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

第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它相关项目类型共同限项申请,即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申请的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3 项;同时,上述人员同一年度内申请(含参与)与承担(含参与)本联合基金项目数合计为1 项。

限制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的相关项目类型见每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申请通告或项目指南的要求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科学部根据申请项目领域分布情况,在全国范围选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5 份。

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开部分管委会成员和相关科学部负责人联席工作会。会议根据通讯评审情况,推荐会议评审项目、确定资助指标以及会议评审组织方案等。

会议评审实行项目差额遴选,建议资助项目应获得投票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要求重点项目申请人到会答辩。

第十三条  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专家中原则上应有熟悉广东实际发展情况的专家。会议评审可根据答辩项目的领域分布情况特邀评审专家或单独组建专家评审组。部分特邀评审专家可由广东省政府科技厅推荐。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将资助项目和资助强度建议报管委会审定。对非共识和战略研究等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建议,必要时可进一步听取专家的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广东省政府联合发文公布资助项目批准结果。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资助项目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与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填写资助项目计划书,并将电子文档上传到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纸质文件由所在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式3 份统一报送到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项目研究计划书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核准后,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对合作研究项目,必须在原项目申请书及项目研究计划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经费分配、成果与知识产权等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批准项目按照课题制管理方式,资助经费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整体预算和决算。资助经费一次性批准,按照拨款计划分两次向项目依托单位拨付,其中,广东省政府负责拨付第一次经费,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拨付第二次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在收到项目研究经费后,按照资助项目计划书要求,须将应拨付的合作经费在30 天内转拨至合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转拨经费的管理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或相关科学部。上述报告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核准后,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均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基金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有关规定执行。各方面积极促进研究成果在广东省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项目结题后3 年内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成果的后续情况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 1 1日起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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