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2002年在原深圳市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疾病控制机构 (加挂“市卫生检测中心”“市预防医学研究所”牌子)。行政上受国家、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是被授权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评价分析、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
本中心是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1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215-2017)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中心的具体情况,构建管理体系并维持有效运行。以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准确可靠、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现作以下声明:
1、本中心严格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和本中心的管理体系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独立开展各项检验工作,出具的各类检验报告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等要求保证各项检验工作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并持续具备各项检验检测能力,同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安全。接受上级和社会各界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认定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2、为确保检验的公正性,我中心有措施保障检验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检测结果技术判断的不正当商业、财务、人际关系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所有检验活动独立于利益相关方,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对在检测过程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将本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客户利益。
3、我中心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参与任何对检测结果和数据的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商业或技术活动,不从事任何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工作,不参与和检测样品或有竞争利益关系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活动,不从事与检验活动有关的社会或企业兼职、担任顾问或联合开发等活动,与检测活动、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者主动回避,不作任何形式的产品广告或推销,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以确保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数据、结果的诚信性。
4、我中心实验室及所有相关人员对其在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客户商业或技术产权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委托方(客户)资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样品情况以及检测数据和结果等保密信息,法律要求除外。
5、我中心设立了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接收和处理来自企业、协会、委托方以及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果争议和服务质量投诉,并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对发现在检验工作中有违反、妨碍公正乃至违纪行为的,我中心接受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根据我中心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合理作出处罚决定。
6、我中心按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本中心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