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
为保障我中心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科研激励机制的延续,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并按《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研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经研究,设立中心科研专项基金。
一、科研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 提取当年可支配收入的5%,作为当年的中心科研专项基金。
(二) 对中心科研资助课题、中心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以 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等。具体提取比例为:
100万元及以下:5%;
100万以上按3%,但不少于5万。
(三) 横向科研协作项目。以个人名义的列入个人可使用课题经费账户,以科室名义的列入科室可使用课题经费账户或重点实验室经费账户。除去必要耗材费、工作经费和规定奖励经费外,其余计提为科研专项基金。
(四) 学科建设资助经费,可参照(二)提取相应管理费。
(五) 中心科技后续研发协作项目,除本课题必要的进一步研发和中心规定的奖励外,其余计提为科研专项基金。
二、科研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一)科研专项基金管理
1. 由财务科设立专帐管理;
2. 严格按使用范围专项审批。
(二)科研专项基金使用
1.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而经费不足的课题,经中心学委会讨论同意的课题经费配套;
2.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且上级部门立项,但无经费资助和单位内同意立项的科研项目的资助;
3. 论文发表及科研相关奖励;
4. 有关科研的学术活动等。
本办法从2010年8月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