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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禁写“驰名商标” 五一前流通商品仍可售

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4-05-0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据新华社电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是51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1日后仍可销售。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15,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51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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