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件分级及响应
(一)食物中毒事件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事件分级如下:
1.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2.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病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特殊环境和场所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1.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1级)由卫生部负责应急响应;
2.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3.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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