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健康主题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监测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5-1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关单位起草了政府规章《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办法》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4527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反映或提交的途径有: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释稿)及其起草说明.doc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428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注释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立法目的和编制依据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市以食为安”,食品安全关系百姓健康和社会安定。羊城广州自古就有“食在广州”的美誉,广州的餐饮服务行业非常发达,据不完全统计,广州市的餐饮服务网点近五万家,每天产生的餐饮垃圾大约在2000~3000吨左右。

餐饮垃圾是指餐厅、酒楼、餐饮网点等餐饮服务业和机关团体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废弃食物、厨房下脚料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等。广州市的餐饮垃圾总量大、易污染、难处理,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利用餐饮垃圾饲养家禽家畜、回收加工食品、提炼地沟油等危及食品安全甚至生态安全的问题。餐饮垃圾的规范管理及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主要任务。

    2012111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广州市环保局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正式发布实施。《试行办法》的实施,正式开展了对广州市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是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的新起点。以此《试行办法》为基础,餐饮垃圾的主管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为餐厨垃圾管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排放、收集、清运、处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从20123月开始,研究中心开展了餐饮垃圾试点工作,通过签订收运协议的方式将参与试点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现每天收集餐饮垃圾约1.5——2.0吨,全部运往大田山生态循环园进行生化处理。目前,广州市正在大力抓紧餐饮垃圾收运体系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以落实《试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141号)以及《关于落实人大002号决议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将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作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餐饮垃圾管理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水平,非常有必要对餐饮垃圾管理进行立法,通过起草规章来规范餐饮垃圾排放,建立餐饮垃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新运行机制。

立法依据:

1、《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回收利用。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立法参考:

1.《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20114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严控废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3.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1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说明:本条是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术语定义的规定。

    餐饮垃圾是食品加工、制作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生活废弃物,其来源主要是饭店、食堂、街头小吃等场所,所含的各种有机物质在夏天极易腐败发臭。餐饮垃圾中剩菜汤、馊水等含水量很大,容易在垃圾的收集、运输过程中造成滴漏污染。餐饮垃圾营养丰富,含有的油脂可以分离再利用,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由于历史的原因,广州市的餐饮垃圾一直以来没有纳入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处于自我收运和自我消纳处置阶段。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动,直接利用餐饮垃圾饲养禽畜,甚至直接提炼食用油,通过非法渠道流入食品领域,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结合餐饮垃圾现状、垃圾来源和特性,为便于统一管理,本条款将餐饮垃圾定位为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等易腐性生活垃圾,但不包括居民家庭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其中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餐饮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餐饮垃圾经过油水分离可以分离出废弃食用油脂;现在环保部门要求餐饮行业安装油水隔离装置,又可以实现废弃食用油脂的单独收集。当前,餐饮垃圾的回收价格与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价格相差甚远,将来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将实行差别化的排放处置费和补贴政策。因此,应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突出的管理对象。

立法依据:

《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回收利用。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2.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11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食品加工厂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3.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11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业、单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4. 《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5.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8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是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办法的地域范围为整个广州市行政区域,适用于餐饮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活动。

立法依据:

《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立法参考:

1.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20114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严控废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11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按照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要求进行处理。

说明:本条是餐饮垃圾管理原则的规定。

    本条款主要结合广州市餐饮垃圾试点工作和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城市管理经验,规定了餐饮垃圾的排放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排放登记、采用专用垃圾桶单独分类和密闭等规范排放,收集采用统一收运方式(除就地处置外),集中送至经许可的指定餐饮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从当前小型餐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看,小型处理设施在技术层面上还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处置设施是高能耗设备,不利节能减排;处置设施体积大,需要占用一定空间,作为垃圾处理设施会引发邻避效应;设施处理过程中仍有异味,保洁不到位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等。因此,就近兴建小型处理设施只能作为大型处理设施建成前的过渡手段,不宜提倡、鼓励。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2.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11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第四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

3.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9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4.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101日起施行)

第五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质监、农业、经贸、物价、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部门职责的规定。

    本条明确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具体监管职责。

立法参考:

1.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11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统一管理。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

经贸、财政、环保、工商、农业、水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3. 《中共广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严厉查处“地沟油”的紧急通知》(穗办电[2012]02号)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渠道采购食用油的行为;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试点工作;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城管部门要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9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5.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8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准许通行证,方便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

    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第六条 (规划建设)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说明:本条是保障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规定。

立法依据: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推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说明:本条是鼓励推广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的规定。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八条 (财政经费)

    餐饮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说明:本条是关于餐饮垃圾财政经费的规定。

    餐饮垃圾的管理工作离不开经费的支持,广州市的餐饮垃圾规范管理是从20122月广州市环保局印发的《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穗环[2012]7号)为起点,餐饮垃圾的工作基础薄弱、管理机构和经费也有待落实。此外,由于广州市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偏低(大概不到20/吨),单靠收取垃圾处理费难以满足餐饮垃圾处理费用的要求,因此,政府财政应当考虑落实相关的餐饮垃圾管理经费和处理处置费用。

立法依据:

《广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立法参考:

1.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111日起施行)

    第六条  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0911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保证治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排放处置费用)

    餐饮垃圾排放处置纳入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和方式提出调整方案,经物价部门听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说明:本条是关于餐饮垃圾收运处置费用的规定。

    餐饮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但由于其来源和特性与其他生活垃圾差异明显,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收运处置自成体系,一直以来并没有纳入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广州市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费主要依据《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和《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容环[2002]125号),但当时尚未开展垃圾分类和餐饮垃圾单独收运,收费标准是按混合垃圾进行收费,只规定了不同的管理相对方,并没有对不同的垃圾进行分类收费,导致餐饮垃圾只是作为一般生活垃圾标准收费。因此,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生活垃圾的种类不断增加,垃圾处理的收运处置费用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类和提高收费标准,现行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的要求(如按广州市现行的收费标准,餐饮垃圾处理费只相当于20/吨,与实际的处理费相差甚远)。因此,在餐饮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前提下,现有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方式非常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目前,国内已经实施餐饮垃圾收运处置费城市中,其收运处置费用一般在100-200/吨左右。例如:上海市规定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每桶容量240升(满桶相当于0.24吨餐饮垃圾),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其中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60元(折算约250/吨),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120元(折算约500/吨);成都市对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按垃圾量征收120/吨或者按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昆明市则对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按垃圾量征收180/吨或者按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同时,考虑到废弃食用油脂的回收利用价值远远高于餐饮垃圾,为保障废弃食用油脂的统收统运工作顺利开展,届时向产生单位收集废弃食用油脂时,不仅考虑不收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的排放处置费,反而需要考虑对排放单位给予一定的收购补贴。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 《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解决生活垃圾处理环节所发生的设施建设、维修和营运费用,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和管理使用,与目前收取的居民卫生清洁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另行制定。

3. 《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穗容环[2002]125号)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计数。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的垃圾如委托从事垃圾收集、运输的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运往垃圾处理场的,计费依据按垃圾收运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算。

4.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81日起施行)(20128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之中。

5.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91日起施行)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交纳餐厨垃圾处置费。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 《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

    第九条(餐厨垃圾收费规定)

    产生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餐厨垃圾的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7.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924日起施行)

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1、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80元。

    2、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120元。

8.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成价费[2005]31号)

二、征收标准: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吨。

第二章  排放收运处置管理

第十条 (收运处置经营模式)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收运、处置主体一体化。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全市划分为若干服务区域,分别授权不同服务区域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单位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说明:本条是一体化管理、划片区管理以及废弃食用油脂捆绑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管理模式的规定。

    实现收运与处置一体化,能最大限度整合收运和处置单位的资源,避免收运和处置脱节。收运处置一体化可以由同一企业承担,也可以由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负责,承担连带责任。收运处置主体的模式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要求。

立法参考:

1、《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2]135号)

一、明确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鼓励、支持、推进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采取区域统筹的模式、合理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营、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风险共担的思路,确保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良性运转。

    2.《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8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区域,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5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4.《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10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发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

5.《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

六、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各地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逐步开放、规范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市场。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与垃圾处理场站运营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核定生活垃圾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与运营单位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场站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监管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

    说明:本条是关于确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企业的特许经营方式的规定。实行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是为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的公用事业投资者或经营者,从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由于餐饮垃圾是生活垃圾,属于垃圾处理行业,作为社会公益服务实施特许经营服务,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从具有服务资格的投资者或经营者中择优选择。

第二款主要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届时对特许经营服务企业的管理要求均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形式实现。主要参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六条规定。

本条第三款规定由市政府划分经营片区确定收运处置企业的做法,结合广州市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排放量以及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现状和未来设施布局和规模发展,也为了进行一定风险控制。能确保根据片区餐饮垃圾产生量进行企业优化配置,同时保证企业特许经营的独占经营权,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立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2.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拥有先进技术、服务质量好的单位经营。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5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二条 (服务许可)

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说明:本条是关于收运、处置企业服务许可的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保留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的审批事项,本条主要依据和参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规范。

立法依据: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20077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2.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5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处理严控废物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或方法。

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按本办法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四条 禁止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

禁止不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

禁止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转借、租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三条 (排放要求)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率、数量和处置场所等内容;

(二)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收集并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同时做好餐饮垃圾收集容器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保管,确保正常使用;

(三)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设置高效油水分离装置。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专门设备并能自行就地处理餐饮垃圾的,在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时,可以只对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内容进行约定。

说明:本条是产生单位责任义务的规定。

本条款要求餐饮垃圾产生单位规范排放、交运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是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一环。为后端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工艺要求,提高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水平。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规范排放、单独收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设立油水分离器,从源头上实现餐饮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源头分类收集。

本条第二款是基于我市目前已有60多家餐饮单位、单位食堂备有专门设备处置餐饮垃圾,如一律严格要求交由收运单位处置,对这些已购买设备的单位将带来较大损失。因此,本款规定对办法实施前的这些行为予以认可。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2、《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81日起施行)(20128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并将收运合同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收运服务要求)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并为产生单位提供统一标志的餐饮垃圾收集容器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

(二)配备具有密闭化功能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喷涂统一的标志,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餐饮垃圾当天清运,废弃食用油脂按照约定时间清运,并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

(四)按照规定路线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处置场所;

(五)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运输过程中突发撒漏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说明:本条是收运单位责任义务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餐饮垃圾收运单位应提供收集容器,车辆应当市容环境卫生和环保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机制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等。明确餐饮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擅自改变餐饮垃圾处置地点。

立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

第三十条 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必须将城市垃圾运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厂)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遗漏垃圾。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2.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8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行驶信息应当接入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处置服务要求)

收运处置单位在处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确需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饮垃圾技术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处置过程中的废渣、废水应当有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四)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纳入台账;

(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

说明:本条是处置单位责任义务的规定。

餐饮垃圾处置企业应当保持餐饮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稳定、良好,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受餐饮垃圾。此外,本条款还规定了餐饮垃圾处置的安全要去、环保要求、产品质量要求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等。

立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四十一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将收运处置合同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时,应当提供备案回执证明。

说明:本条是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排放登记的规定。

餐饮垃圾的源头管控是餐饮垃圾管理的关键,收运处置合同备案是比较切实可行,操作性较强的方式之一。通过合同备案,一是可以有效的获得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如服务地址、服务规模、营业面积、营业时间等)、餐饮垃圾排放量、有无签订餐饮垃圾收运合同以及最终的处置去向等,有助于管理部门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二是便于主管部门调研餐饮垃圾基础数据。也有助于管理部门针对性的对餐饮垃圾排放量进行统计和预测,为后续的收运和处置招投标服务提供基本参数,为餐饮垃圾专项规划提供基础数据。申报登记一般实行网络申报,主管部门核查后给出回执,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立法参考:

1.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2012123日起施行)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2.《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229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

3. 《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七条 (联单制度)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运处置单位向服务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查联。

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实际情况相符。

说明:本条是餐饮垃圾收运联单制度的规定。

目前,实行联单管理是进行餐饮垃圾收运处置比较有效的管理手段,是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广州市正在实施的餐饮垃圾试行办法也规范了对餐饮垃圾的收运要进行联单管理,餐饮垃圾交运双方或运输处置双方应同时在联单上签字确认,避免餐饮垃圾转移过程中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大部分实行餐饮垃圾管理的城市都要求实施餐饮垃圾的联单管理,主要有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

立法参考:

1.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3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单制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改正。

2.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10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

(一)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区(市)县城管部门申请领取。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三)收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垃圾随同余下的四张联单运抵处理单位。

(四)处理单位应当验收运来的餐厨垃圾,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将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区(市)县城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备案。

3.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201211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餐饮垃圾在本市范围内的转移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领取联单的,不得从事餐饮垃圾的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  联单由餐饮垃圾清运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餐饮垃圾产生者和清运、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为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备案联。

联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单位名称、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第十八条 (台账制度)

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类别、数量、来源、资源化产品出厂销售流向记录、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每月10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月的收运和处置台账。

说明:本条是关于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餐饮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制度,每月报送主管部门,便于监督管理。主要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处置企业应当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要求将统计数据和相关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同时,参考了其他城市的餐饮垃圾台帐管理要求。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2. 《银川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向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所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3. 《上海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4.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8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处理后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收运车辆行驶记录等。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每月底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九条 (停业歇业)

收运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说明:本条是停业歇业的规定。

本条款进一步明确从事餐饮垃圾收运处置的特许经营企业不得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立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关闭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2.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5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3.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和处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存放、收运、处置;

(三)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交未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四)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五)违反规定使用餐饮垃圾饲养禽畜;

(六)违反规定使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说明:本条是本办法禁止行为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等环节的禁止行为,重点要求规范排放餐饮垃圾,规范餐饮垃圾的流转,不得出售餐饮垃圾,不得直接将餐饮垃圾用于喂养家禽家畜,更不得以餐饮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危害公众健康。

立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2.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食品加工、饮食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排放。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立法参考:

1.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4.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8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拒绝收运已签订收运合同的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

(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

(四)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饲养畜禽;

(五)将餐厨垃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但因设备检修原因并经市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5.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减量和规范排放、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说明:本条是关于行业自律的规定。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促使餐饮企业进行行业内部竞争,从而形成主动参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良性竞争局面。有利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开展和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立法参考:

1. 《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031日起施行)

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2.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10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场退出机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违法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说明:本条是市场退出机制的规定。

通过建立诚信体系,禁止有违法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与特许经营招投标活动,以建立健康有序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市场环境。

立法参考: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26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或者委托有资质单位监管等方式对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

(二)收运联单的执行情况;

(三)收运处置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报送情况;

(四)收运、处置设施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

(五)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资源化利用产品台账报送相关的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台账信息,依法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和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餐饮服务许可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情况通报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本条是关于餐饮垃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通过监督检查,将有助于主管部门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运和处置情况的跟踪和把握,根据检查结果有针对性的调整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等。同时,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城管部门的定期通报制度,以便于城管部门对餐饮单位的排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管。

立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8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立法参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回复。

说明:本条是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处理规定。

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以便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立法依据: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均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答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联合执法)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说明:本条是政府及其他管理部门联动执法的规定。

立法参考:

《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联动执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考评)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和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提升考评体系。

说明:本条是对政府部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考评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宣传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餐饮服务单位参与意识,倡导市民理性消费,促进源头减量化。

说明:本条是关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宣传教育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生单位法律责任)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单独分类收集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产生单位违法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主要从未按规定签订收运合同、未按规定排放和存放、未按规定排放登记、未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的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立法依据:

1、《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726日起施行)

20127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对《广东省规定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进行了修改,新修订的规定如下:

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额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一)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对其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百元;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对其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三条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2、《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2011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的,由行政备案实施机关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给予警告,对公民可以并处5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收运处置单位法律责任一)

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为产生单位提供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密闭化功能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运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做到按时清运,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路线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处置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责令车主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说明:本条是对违反收运责任的规定。

立法依据:

1、《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12726日起施行)

20127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对《广东省规定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进行了修改,新修订的规定如下:

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额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一)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对其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百元;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对其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千元。

    第三条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2.《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71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条 (收运处置单位法律责任二)

收运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处置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停产检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情况纳入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遮挡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环境措施,造成二次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说明:本条是违反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责任的规定。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联单制度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产生单位、收运处置单位未执行联单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违反餐饮垃圾收运联单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台账制度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收运处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本条是关于违反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帐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擅自停业、歇业责任)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收运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本条是对擅自停业歇业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立法参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存放、收运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交未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第(五)、(六)项规定,使用餐饮垃圾饲养禽畜或者使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分别由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说明:本条是本办法禁止行为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餐饮垃圾排放、收运、处置等环节的禁止行为,重点要求规范排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流转,不得出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得直接将餐饮垃圾用于喂养家禽家畜,更不得以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危害公众健康。

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7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立法参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餐厅违反本办法的,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外,对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说明:本条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食堂、餐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的规定。

立法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处分)

城市管理、环保、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说明: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说明:本条是实施日期和实施细则制定的规定。

关于《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由市城管委负责起草工作。201312月底,市城管委完成起草工作,报送我办审核。我办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市政府各部门、区政府的意见,以及专家、公众的意见后,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是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需要。

据统计,广州市的餐饮服务网店和集体食堂近五万家,每天产生的餐饮垃圾大约在1500~1800吨左右(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所占比例在5~8%左右,即约75~150吨左右),而我市现有餐饮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有越秀区燕岭路餐饮垃圾资源化处理试点,此外还有几十台小型餐饮垃圾就地处理机,总处理能力也不到5/日,主要分布在试点的机关、学校、小区、街道和压缩站里面。新的餐饮垃圾处理设施目前正在抓紧立项和建设中。

由于历史原因,国内大部分城市都没有将餐饮垃圾以及由餐饮垃圾衍生出来的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用价值,被俗称为潲水佬的人员自行收购和处置,用于饲养家禽家畜,更有甚者受经济利益驱动,直接用于提炼地沟油当做食用油脂售卖,以致地沟油流入食品领域,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对此,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餐饮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流向监控和无害化处置,防止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流通领域。

(二)  是维护生态环境卫生的需要。

餐饮垃圾有机物含量高、含水率高,而广州地区气候湿热,餐饮垃圾极易腐败变质,极易招引蚊蝇,滋生致病菌,诱发传染病,成为疾病传染源之一。当前因缺乏规范管理,未能及时收运的餐饮垃圾直接混合在日常生活垃圾中或直接排放下水道,致使下水道、垃圾收集点、压缩站点容易产生恶臭气味等问题;而废弃食用油脂常年累积,也容易堵塞下水道,造成下水道污水满溢。餐饮垃圾在终处理中,也不适宜采用直接焚烧、填埋处理方式,如采用焚烧,其高含水率会降低垃圾焚烧热值,高油脂和盐分也会增加烟气处理难度;如采用填埋,其渗滤液会污染地下水,增大污水处理的技术难度,防渗和渗滤液处理使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相当高昂,其产生的沼气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性比二氧化碳强十倍,如处理不当,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对此,需要通过立法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收运和处置行为,采用合适的技术和工艺来处理餐饮垃圾,避免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纳直接进行焚烧和填埋,从而减少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造成的污染。

(三)  是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了城市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展。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比较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具有排放相对独立、来源相对固定、产生相对集中等特点,因此,相对容易分类和控制。此外,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用价值,可以提炼出油脂用于化工等行业,也可以经过厌氧发酵产生沼气,提供清洁能源。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处理得好是宝,处理不好会影响生态环境和市民健康。对此,需要通过立法强化监管手段,鼓励科学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的,使其减少危害,实现变废为宝,促进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0121月份,市环保局印发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市城管委也委托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开展了统一收运、处置餐饮垃圾的试点管理工作,初步确立了餐饮垃圾规范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充实到本《办法》内容,增强了本《办法》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

草案共四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的定义、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二是明确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油脂收运、处置的服务许可制度,通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严格控制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的市场准入;

三是建立经营服务许可模式,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交由通过公平招标方式确定的收运人和处置人,实现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统一管理,防止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非法收运处置领域;

四是建立了收运处置合同备案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台账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以便管理部门掌握全市餐饮垃圾的产量、流向和处置情况,强化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监管;

五是确立了管理区域划分、停业歇业报告制度,方便管理部门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进行科学调度;

六是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人、收运人和处置人提出作业要求,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和处置行为;

七是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联动执法责任,建立形成齐抓共管机制;

八是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广东省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办法》起草过程中,还借鉴了深圳、昆明、宁波、上海、重庆、西宁、苏州等地的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

三、草案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  关于名称的问题。

1、《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把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其中餐厨垃圾又分为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餐饮垃圾只为餐厨垃圾的一个种类。目前,我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都已纳入日常的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按照《暂行规定》进行管理;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因为产生来源、产量大小、收运流程和处置工艺与家庭产生的不同,构成独立的收运、处置体系,具有经济利益链条,需要单独立法加以规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也明确了“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严控废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市环保局出台的《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虽然使用了餐厨垃圾管理的名义,但实质上也只是针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规范管理。鉴于此,为了避免出现立法技术上“帽子大,身子小”的尴尬,将“餐厨垃圾”更名为“餐饮垃圾”。

2、基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主体相同、收运体系和终端处置设施可以共享等因素考虑,经认真研究论证后,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了合并立法,名称为《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二)  关于服务许可的问题。

1、关于服务资格许可问题。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不仅属于生活垃圾,《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还将其列入严控废物管理。因此,在市场准入资格许可方面,草案第十二条提出从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单位需要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同时根据《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处理严控废物的,服务单位还必须取得《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性处置活动。

2、关于特许经营服务的问题。我市早在2004年已提出,对餐饮垃圾要进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但要实施这项工作的最大障碍就是现有收运处置体系强力阻挠和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抵触。在现有收运处置体系中,收运处置方把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用作饲料或提炼油脂以非法牟利,产生单位也可通过出售获利。因此,草案第十条参照《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2]135号)要求和深圳模式明确提出了建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一体化的服务许可经营模式;在第十一条中明确了该模式是在具有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许可资格的单位中,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授权给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经营服务单位从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以规范和管理收运处置单位。

(三)  关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合同备案的问题。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源头管控是餐饮垃圾管理的关键,实施合同备案是切实可行且操作性较强管理手段。草案第十六条设立了合同备案制度,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可以有效获得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的基本信息(如服务地址、服务规模、营业面积、营业时间等)、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量、有无签订收运处置合同以及最终的处置去向等,有助于管理部门对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二是便于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分析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基础数据。管理部门通过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量的统计和预测分析,为后续收运和处置招投标服务提供基本参数,为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项规划提供基础数据;三是规定产生单位在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时,应当提供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合同备案回执证明,可有效促使产生单位自觉执行草案相关规定。而合同备案可实行网络申报,主管部门核查后给出回执,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  关于执法联动机制的问题。

现有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体系已形成根深蒂固的利益链条,而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私自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行为是斩断利益链条,建立经营服务许可模式的关键,但仅靠实施部门一家执法难以形成有效的打击力度,将影响执法效力。国内其他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较好的城市管理经验证明,推进联动管理和执法,充分利用其他部门的职能优势和行政许可手段,是协同管好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餐饮垃圾管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饮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规范收运和无害化处置,避免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流到餐桌危害食品安全和市民健康。

特此说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