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袋双汇鸡肉火腿肠的货值也就50多元,却因过期销售而被罚款2000元。”肥城一经营副食品商店的老板范某,面对肥城市食药局新城所执法人员开出的罚单后悔不已,表示以后一定会定时检查店里销售的食品,发现有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就立刻下架销毁,以免疏忽大意触犯法律。
近日,肥城市食药局新城所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万隆市场内一经营副食品的商店内,货架上摆放待销“双汇鸡肉火腿肠”5袋,均已过保质期1个月零3天,该店主范某却仍把它放在货架上销售。范某销售过期火腿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为此,肥城市食药局新城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在此,肥城市食药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保存方式方法,以免因保存方法不当导致食品变质。同时,食药局提醒广大食品经营户,一定要及时清除货架上那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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