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
(3)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
(4)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不得小于8平方米;使用面积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装修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装修;配备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食堂应当有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时,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容器),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备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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