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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学校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消费者如在外就餐发生食物中毒,可向当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今年第一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做出上述要求。
公告要求,各类学校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人员就餐集中场所或重点区域的餐饮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生物性和化学性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