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后,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从事幼教工作。那么,有哪些行业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宜从事的呢?
乙肝病毒携带者,多指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ASC),就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肝四科主任戴炜介绍说,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乙肝患者众多,乙肝病毒感染人群达到7.18%。有60%至80%的人感染过乙肝病毒,但是通过自身调节机能恢复了健康,未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找工作方面受到歧视。2009年,国家卫生部出台了指导性意见,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不是乙肝患者,一般的工作生活接触是不会对健康人构成威胁的,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国家越来越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限制的职业范围是:首先,只有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才需要取得健康合格证;其次,担任国家公务员不需要健康合格证。再次,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呈阳性,行政法规只是禁止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允许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工作。
专家建议,乙肝病毒携带者最好不要从事饮食行业,特别是熟食加工制作等方面的职业。因为在加工过程中,乙肝病毒携带者若出现出血情况,乙肝病毒可能污染食物,可能增加消费者感染乙肝病毒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