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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订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拟规定不得故意传播

信息来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11-08-0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发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性病患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
为进一步加强性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对《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性病患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高危人群定期到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促进正确求医行为。在性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和人群特点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国家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所生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并明确诊断。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根据国家推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未被批准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应及时转介至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科室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卫生部制定全国性病监测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性病监测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情况,制定本地的性病监测方案。卫生部负责对全国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应当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

  (来源:健康报网/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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