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产品(场所)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程序
一、业务受理部门
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服务科(简称检务科)
二、业务受理范围
㈠产品(场所)类别
食品(包括餐具,不包括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工用具、消杀产品(药械)和一次性卫生用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与公共用品、洁净室、空调系统、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等。
㈡检验类别
1、监测与监督检验检测
按政府、上级主管或业务部门、本中心等发放的文件、计划或工作方案执行;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按《卫生监督抽样检测程序暂行规定》(深疾控[2007]70号)执行。
2、应急事故检验检测
按应急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
3、仲裁检验检测
仲裁机构需与本中心签订检验检测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执行。
4、投诉样品检验检测
投诉方应按程序先向监管部门投诉,由监管部门确定,并由投诉方和被设诉方双方确认投诉样品、检验项目与检验依据。
5、委托检验检测
为社会服务,接受委托,对产品(场所)的卫生质量指标进行检验检测。
⑴ 一次大批样品(超过10种/次),或年度多次委托检验的,委托方应与本中心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协议书,双方按协议规定执行。
⑵ 由委托方送检样品的检验检测结果仅对送检样品负责;若委托方要求对批量产品质量负责,则按《样品采集程序》要求执行;委托送检样品的检测报告,原则上不予卫生学评价(特殊情况除外),只出具检测报告。委托送检的检验报告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 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全部项目,企业资料、样品信息齐全的,给予卫生学评价;
② 对照国家标准,不做全部项目检验的,必要时,给予卫生学评价,或给出标准(参考)值;
③ 无国标对照,只能参照国标选择检测项目,只给出检测结果,不给出标准(参考)值;
⑶ 个人委托检验仅代表个人,不代表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只录入样品类别名称和个人信息,不录入样品商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电话等信息,只出具检验结果。
三、业务受理
㈠ 委托方应提交如下资料(基本信息)(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1、企业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委托的需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证书、证照复印件;外地生产的产品,还需提供原产地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3、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需提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复印件;
4、进口产品,需提供检验检疫局出具同意该产品进口的证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5、须省级或以上监管机构许可的产品,需提供省级或以上监管机构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必要时,需提供产品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7、预包装(定型包装)产品,以下信息应齐全:商品名称、商标、生产企业、企业地址、执行标准、配料(成份)、净重量、状态、包装、食用(使用)说明、保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保存期(或有效期)等样品基本信息;
8、本中心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㈡ 委托方填写《样品送检记录表(单)》
㈢ 样品与送样时间
预包装(定型包装)样品按产品商业包装;散装类样品或试产类样品采用食用类容器或包装材料包装(有微生物项目的采用灭菌材料包装并封口),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类信息;样品按产品保存条件送样;样品量与送样时间按本中心《样品检测送检须知》和《水样送检程序》要求。
㈣ 受理
1、检务科工作人员核对委托方资料和样品信息,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确定检验项目与检验依据(方法),若采用非标方法或分包检验的,应告知委托方;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可以不予受理,并向委托方口头或书面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⑴ 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方法)不属本中心检验技术能力范围的;
⑵ 委托方关键基本信息不全,样品信息不全的;
⑶ 样品包装破损,样品量不足,不按保存条件或送样时间段送样的;
⑷ 客户不接受工作人员根据国标确定的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方法),同时检验项目不能基本反映样品卫生质量的;或经双方协商不成的;(特殊情况除外)
⑸ 不按物价部门收费标准交纳费用的;
⑹ 样品来源无法确定,或属违法生产加工的;
⑺ 同批次样品已经过其他合法检验机构检验的;
⑻ 本中心认为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3、易腐败变质、挥发性、易分解、生物组织等的样品均不留样保存。
㈤ 对于已受理的样品,工作人员录入检验信息后,委托方(送样人)和工作人员应核对样品和《样品送检记录表(单)》全部信息,并签名确认,《样品送检记录表(单)》一式二份,委托方(送样人)与检验机构各执一份。
㈥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64号)进行检验收费,开具交款通知书,委托方到本中心收费窗口交纳费用,或三天内经银行汇款到市财政委员会指定的账户。
四、检验周期
从样品受理之日或抽样之日起到完成检验出具报告之日止,为检验周期;
⑴ 监测与监督抽检的检验周期以发放文件、计划或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日期为准;
⑵ 仲裁检验的检验周期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
⑶ 食品、一次性卫生用品为15个工作日(灭菌乳、罐头类食品或检测不合格产品须20个工作日);餐(杯)具和公共场所与公共用品为10个工作日(餐具检测烷基苯磺酸钠须15个工作日);水质样品为10个工作日(检测嗜肺军团菌须20个工作日);
⑷消杀产品(药械)检验周期按卫生部规定或协商确定;
⑸ 检验周期也可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报告查询、领取及退样
1、客户可以凭《样品送检记录表(单)》向检务科受理窗口或通过电话(0755-25618409,0755-25531984)查询检验完成情况,在检验周期工作日后,凭交款通知书、发票或《样品送检记录表(单)》到检务科领取检验(评价)报告(一份);领取检验(评价)报告期限终止日为检验周期后2个月内,逾期不领取视为放弃处理权;
2、需要退回未损样品或包装容器的客户,需在送样时提出申请,方可办理退样手续,退样需在取报告后2周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处理权;
3、退样后,不复检;检验不合格样品不退样。
六、复检申请
客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或在指定领取检验报告期限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本中心业务管理科书面提出复检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㈠样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㈡留样样品超过保存期的;
㈢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
㈣已进行过复检的;
㈤现场检测项目、卫生标准(或规范)中规定不复检的项目及样品不能长时间保存的样品;
㈥逾期复检申请的。